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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排放评估监测客观反映钢铁超低改造实施效果 来源: 中国钢铁新闻网 中国冶金报社 发布时间:2019-12-30

浏览次数: 日期:2020年1月1日 19:36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环保与节能工作委员会

1218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922号,以下简称《通知》)。

绿色发展是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是解决污染问题的根本之策。中国钢铁行业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发挥优势、挖掘潜能,推进并引领钢铁制造全过程、全产业链的绿色革命,协同推动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全力承担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新的历史使命。近年来,钢铁行业节能环保指标持续改善;一批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力度很大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钢铁行业倡导的绿色采购、绿色制造、绿色产品等,协同促进钢铁与各个行业共建绿色产业链初见成效。在即将到来的2020年,将有更多钢铁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持续为全社会节能减排,打赢蓝天保卫战做出贡献。

《通知》是对钢铁行业更加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一项延续性工作。对此,钢协将切实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支持,认真配合,以保证钢铁超低排放改造高质量实施稳步推进。

首先要科学规范地按照《通知》有序开展评估监测。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监测评价的科学公正性,直接关系到实施环保差异化管控政策的精准性和企业间环境绩效判定的公平性,也可体现出相关超低排放工程技术是否先进、适用;只有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才能够体现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过程中高技术水平、高质量减排效果的实际水平和成效差异,才能为进一步推广应用真正先进的超低排放技术奠定基础,为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提供数据基础支撑。相关各方都应各负其责,保证对各排放监测系统的安装、调试、运行、验收等程序和方法的科学规范。

其次要立足行业特点和企业实情,分步实施,有序推进。根据《通知》要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和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的钢铁企业,应按要求率先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工作,其他区域有序推进。所在重点区域的钢铁企业特别是钢协的会员企业,要积极支持配合,在思想和行动上,树立规范意识,重点加强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和手工监测采样点布设规范化,尽早地建立监测监控和台账体系;要在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下,稳步有序地完善监测手段和设备,对评估监测过程中出现的难点要及时反馈,及时沟通,同时要及时分析,积极研究解决办法。钢铁企业应按评估监测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环保管理能力和水平。相信各级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在监管中能倾听和尊重钢铁企业意见和建议,共同努力不断完善评估监测工作水平,提高工作质量。

钢协将按照《通知》要求,在协会官方网站上公示各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进展情况,并积极进行专业性的钢铁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指导工作,推动行业高标准高质量地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我们也恳请社会各方和各级政府部门以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为契机,鼓励创新者,保护先进生产力,秉承保护先进、惩治落后的原则,真正起到优胜劣汰的目的,营造环境治理与经济发展双赢的局面;在产能结构方面,让实现了超低排放的企业充分释放优质产能,同时限制污染物排放较高的低质产能,调动钢铁全行业乃至相关绿色发展产业链各方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

我们建议,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对真正高质量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且经评估监测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给予更多激励。建议统筹超低排放政府支持专项资金,减免环境保护税,对企业环保技改工程投入给予资金和技术等方面的扶持;对超标违法排放的依法严格处罚,创造公平的绿色发展环境。对于在评估监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建议政府部门给予严厉惩罚,以确保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公平性。

以超低排放责任加身的钢铁行业,将针对制约钢铁绿色发展的难点、痛点协同发力,认真做好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客观反映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效果,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打赢蓝天保卫战过程中,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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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发布通知要求做好钢企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

本报讯(记者朱晓波)1218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作为今年4月底生态环境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的重要配套文件,《通知》强调,要按照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原则,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

一是要规范开展评估监测工作。《通知》要求,钢铁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连续稳定运行1个月后,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和有能力的技术机构,按照《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对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大宗物料产品运输情况开展评估监测。钢铁企业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的责任主体,对超低排放工程质量和评估监测内容及结论负责。经评估监测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将评估监测报告报所属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二是要突出重点稳步推进。钢铁企业要本着稳中求进、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高质量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分步开展评估监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和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的钢铁企业,应按照《意见》要求率先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工作,其他区域有序推进。企业应重点加强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和手工监测采样点布设的规范化,无组织排放控制、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等薄弱环节改造,以及建立监测监控和台账体系。

三是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服务,为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提供指导,定期将评估监测情况上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将有关事项载入排污许可证中。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辖区内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方案,组织指导开展评估监测工作,及时将评估监测情况汇总上报生态环境部。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评估监测认为达到超低排放的企业纳入动态管理名单,实行差别化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调阅CEMS、视频监控、门禁系统、空气微站、卫星遥感等数据记录,组织开展超低排放企业双随机检查。对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的企业,及时调整出动态管理名单,取消其相应优惠政策;对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钢铁企业和相关评估监测机构,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通知》还强调,要鼓励行业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指导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工作,在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网站上公示各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进展情况,推动行业高标准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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